(2015)秦执证字第0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行与杨康、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行,杨康,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行,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七厂十字供电局大楼一层。负责人马楠,行长。被执行人杨康。被执行人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汽车北站商贸城内。法定代表人董雪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行申请执行杨康、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经字第4504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执字第079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杨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合计51624.67元,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2015)秦执证字第0009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