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瑞昌市苏瑞矿业有限公司与余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市苏瑞矿业有限公司,余顺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瑞昌市苏瑞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鹏谦,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顺彬。原告瑞昌市苏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瑞公司)诉被告余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立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平、曹裕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鹏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顺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瑞公司诉称:2015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1-3石子及瓜子片一批,总价款为476608.58元。原告按约完成上述货物的送货义务,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76608.58元,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10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2015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发生买卖关系的事实。证据2、2015年3月10日,被告余顺彬签字认可的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余顺彬结欠原告货款476608.58元的事实。被告余顺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的诉称,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举证情况,经综合认证,本院查明并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月7日,被告余顺彬在原告苏瑞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2月7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1-3的石子15000吨,单价37元/吨,瓜子片30000吨,单价27元/吨,款到发货。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急于要货,原告同意被告先提货后付款。2015年3月10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于2015年1月份在原告处共购1-3石子7061.12吨,瓜子片7975.82吨,共计结欠原告货款476608.58元,被告在原告打印的结算清单上写明结欠476608.58元,并签字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476608.5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损失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苏瑞公司于2015年1月7日与被告余顺彬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余顺彬在双方结算后仍不能偿还原告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款476608.58元,并承担自2015年3月1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据此,本院参照201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35%,逾期罚息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50%,依法计算出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年利率8.025%。被告应承担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为25498.56元(476608.58元×8.025%÷12个月×8个月,损失从2015年3月10日算至2015年11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顺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瑞昌市苏瑞矿业有限公司货款476608.58元,逾期付款损失25498.56元,合计502107.14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1720元,由被告余顺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立平人民陪审员 曹裕雷人民陪审员 王水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