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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家瑞与梁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477号原告刘家瑞。被告梁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瑞与被告梁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瑞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瑞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家瑞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