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家瑞与梁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477号原告刘家瑞。被告梁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瑞与被告梁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瑞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瑞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家瑞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