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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召卫与被告王连亮、胶南市海青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卫,王连亮,胶南市海青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162号原告:王召卫。被告:王连亮。被告:胶南市海青建筑公司。原告王召卫为与被告王连亮、胶南市海青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王连亮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召卫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廷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