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小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小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官山三路。法定代表人:王佳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翠梅,系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副主任。被告:罗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