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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滕德勇与张心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滕德勇,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教师,住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被执行人张心勇(曾用名:张兴勇),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禹谟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金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滕德勇申请执行张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心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滕德勇借款本金和利息人民币101810.4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执行费14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张心勇自愿用其住房公积金先偿还滕德勇部分借款;二、由张心勇在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滕德勇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三、余款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0元由张心勇在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四、执行费人民币1430.00元由张心勇负担。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以(2015)黔金执字第364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张心勇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1430.00元。用143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余款40000.00元用以支付滕德勇借款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人民币61810.41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体     福审判员 代     守     泽审判员 王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佩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