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高玉环与高华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高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锦州市XX公司退休职工,住锦州市XX区XX外XX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被告高某乙,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锦州XX公司职工,住址同原告高某甲,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对被告高某乙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