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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孙迪波。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