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诉盛武平 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盛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380-2号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桂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盛武平,男。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雷畅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严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