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丽文与苟文进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文,苟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1306-1号申请执行人:周丽文,女,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公民身份号码:×××7249。被执行人:苟文进,男,汉族,住广东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6996。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珠劳人仲案(2013)9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苟文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周丽文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483元、经济补偿金2722.5元,共计人民币7205.5元。被执行人苟文进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珠香法执字第1305号案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苟文进名下珠海市芝郎香赢化妆品有限公司内80%的股权。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1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