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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黄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