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黄某。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