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朱铁军、侍述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侍述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2007年10月22日生长子徐某乙,2011年2月24日生长女徐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2014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事后原、被告至今未和好,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徐某乙、徐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徐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2007年10月22日生长子徐某乙,2011年2月24日生长女徐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原、被告联系不多,原告长期在其娘家生活,时常因为家庭琐常发生吵闹。原告曾于2014年1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事后至今原、被告仍未和好。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所举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014)灌板民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因被告长期在外打工聚少分多,且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没有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仍未能和好,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视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子女徐某乙、徐某丙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两子女由其抚养,由被告承担给付抚养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在徐某乙年满18岁之前即在2015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22日期间,由被告给付两个子女的子女抚养费700元/月,在徐某乙年满18岁后即在2025年10月23日至2029年2月24日(即徐某丙年满18周岁时)期间由原告给付徐某丙的子女抚养费500元/月。对于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当庭,本院无法对原、被告的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问题进行核查,原、被告双方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徐某乙、徐某丙由原告李某抚养,由被告徐某甲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徐某甲在徐某乙年满18岁之前即在2015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22日期间,由被告给付两个子女的子女抚养费700元/月;在徐某乙年满18岁后即在2025年10月23日至2029年2月24日(即徐某丙年满18周岁时)期间给付徐某丙的子女抚养费500元/月;子女抚养费给付定于每年1月1日前、7月1日前分别给付一次。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王晓毛代理审判员 毕 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鲍 苏特别附注: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