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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国方与王锡平、宁波市鄞州鄞江精艺模具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国方,王锡平,宁波市鄞州鄞江精艺模具塑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方。被执行人:王锡平。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鄞江精艺模具塑料厂。代表人:王锡平,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方与被执行人王锡平、宁波市鄞州鄞江精艺模具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周国方已确认其与被执行人王锡平、宁波市鄞州鄞江精艺模具塑料厂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意见;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1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