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华泽橡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华泽橡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3503号原告泉州华泽橡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坚平、翁佳奇,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文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该公司员工。原告泉州华泽橡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泽公司)与被告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下称福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坚平和被告福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其购买制鞋原料,截至2015年1月12日欠其货款314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31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因经济困难,尚无法立即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偿付货款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付货款314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华泽橡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05元,由被告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凯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苗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