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旗峰氏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栢和纸箱厂、伦燕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旗峰氏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栢和纸箱厂,伦燕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63号原告:东莞市旗峰氏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惠锋。委托代理人:何健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栢和纸箱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伦燕香被告:伦燕香,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原告东莞市旗峰氏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栢和纸箱厂、伦燕香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0月22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