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延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200号原告延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原告延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延某某提出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