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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3304号原告任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任某提供的住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电话不对,原址无此人”被邮政部门退件,应视为送达。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兴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