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3304号原告任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任某提供的住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电话不对,原址无此人”被邮政部门退件,应视为送达。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兴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