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荆华与张英杰、赵建林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华,张英杰,赵建林,沈雄雄,商根生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6001号原告荆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三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英杰,男,汉族。被告赵建林,男,汉族。被告沈雄雄,男,汉族。被告商根生,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荆华诉被告张英杰、赵建林、沈雄雄、商根生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河南恭安工贸有限公司出资转让协议》无效,由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均为公司的机关,诉讼的结果是要求宣告决议无效,因此该案由的被告应当为公司,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故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刘 嫣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军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