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付相茂诉王天云、邢常均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相茂,王天云,邢常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付相茂。被告:王天云。被告:邢常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相茂诉被告王天云、邢常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海星代理审判员 石 娜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