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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付相茂诉王天云、邢常均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相茂,王天云,邢常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付相茂。被告:王天云。被告:邢常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相茂诉被告王天云、邢常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海星代理审判员  石 娜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