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野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野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785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姜威,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范文辉、邵燕萍,均系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野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董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野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4.00元,减半收取7,222.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7,222.0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海志审 判 员 杨国元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