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孝虎与杨生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孙孝虎,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凤,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委托代理人秦鹏远,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生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孝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生发清偿欠款4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生发在银行有存款9760元,并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予以划拨(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下余30240��因被执行人杨生发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再也未发现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孙孝虎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生发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2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杨生发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孙孝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