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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通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通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96-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法定代表人:荐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通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李粉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蚌埠通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0000元。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