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新青与隋殿友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青,隋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青,男,汉族。被执行人隋殿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在本院享有的应收执行款1800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