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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XX诉被告路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路XX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张XX,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被告:路XX,女,汉族,1992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路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长  贾学虎审 判 员  孙艳丽人民陪审员  陈淑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彦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