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俊彪与李宏、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彪,李宏,陈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500号原告朱俊彪,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李靓、张志远(实习),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新明,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彪与被告李宏、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俊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俊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俊彪负担。审判长 林晞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