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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俊彪与李宏、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彪,李宏,陈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500号原告朱俊彪,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李靓、张志远(实习),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新明,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彪与被告李宏、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俊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俊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俊彪负担。审判长  林晞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