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103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6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潘集区。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10月23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一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皖D×××××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淮舜路与香港街交叉路口路段时,与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双方受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2.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皖D×××××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淮舜路与香港街交叉路口路段时,与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双方受伤。交通警察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立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李某带至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由专业人员抽取血样,经该所鉴定李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2.9mg/100ml。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田家庵交警一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安徽朝阳司鉴所[2015]法毒检字第188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鉴定委托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田家庵交警一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轩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路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