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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川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2010)川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川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明清审判员  李之峰审判员  徐汝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学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