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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郝存才与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南行初字第00077号原告郝存才,男。被告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法定代表人张鸿,大队长。原告郝存才诉被告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存才以被告已经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退还原告10000元人民币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存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存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存才负担。审 判 长  闵西尧代理审判员  柳 佳人民陪审员  叶双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