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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