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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常新华与梁廷俭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5)德城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常新华被执行人:梁廷俭上列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新华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我院将此案委托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将此案委托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我院对此案不再具有执行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5)德城执字第1177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