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刑二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赵某、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刑二初字第01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服刑于江苏省洪泽湖监狱。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从洪泽湖监狱押回,羁押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服刑于江苏省洪泽湖监狱。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从洪泽湖监狱押回,羁押看守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刘某驾车到滨海县新滩盐场余某家鱼塘边的仓库,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窃得余某仓库内的28袋淮大江牌鱼饲料。经鉴定,窃得的鱼饲料价值人民币51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滨海县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滨价证刑(2015)155号价格鉴证意见书、(2015)射刑二初字第004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赵某、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刘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九月四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九月四日起至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对两名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方飞权代理审判员 许 连人民陪审员 陈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雯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