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朱照华、刘成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朱照华,刘成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33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燕,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代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朱照华,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刘成霞,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照华、刘成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彭发传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人民陪审员 甄晓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时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