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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纪红申请执行王立军刑事附带民事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红,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787-1号申请执行人李纪红,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纪红与被执行人王立军刑事附事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立军银行存款3,000.00元,已转款交付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李伟审++判++员++++于杨审++判++员++++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