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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闫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58号原告闫某,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孙某,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