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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范计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382号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文光,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甜甜。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被告范计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范计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已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范计贞已将下欠钢材款本息615000元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鲁南公路工程公司、范计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65元,减半收取计4833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