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利与被上诉人张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张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2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铁路局职工,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张浩,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琪,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气象局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刘世冰,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利与被上诉人张琪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姜会军、代理审判员朱闻天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案争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原审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案争房屋承租户名变更手续,但因现上诉人已办理案争房屋产权证书,案争房屋现系上诉人及上诉人妻子孟艳共同共有,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被上诉人示明其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