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吕双与楼华龙、周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双,楼华龙,周相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吕双。被告:楼华龙。被告:周相云。原告吕双与被告楼华龙、周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楼华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周相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楼华龙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止;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29日止2015年5月28日止,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周相云为对上述两笔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楼华龙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周相云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华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吕双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周相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楼华龙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楼华龙负担,被告周相云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