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赵某等人申请执行张某某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320号申请人赵某,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申请人赵某某,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被申请人张某甲,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赵某等两人申请执行张某某等两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