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创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创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611-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荣造,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创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世林。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创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创亮电子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厦门创亮电子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创亮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俞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