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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郑爱亮与陈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亮,陈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770号原告:郑爱亮,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光祥,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亮与被告陈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爱亮撤回对被告陈光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爱亮负担。审 判 长 张 照 坡人民陪审员 王 茂 林人民陪审员 ��振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孝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