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郑爱亮与陈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亮,陈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770号原告:郑爱亮,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光祥,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亮与被告陈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爱亮撤回对被告陈光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爱亮负担。审 判 长 张 照 坡人民陪审员 王 茂 林人民陪审员 ��振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孝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