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盛敬松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敬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敬松,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侯月君,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炳正,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敬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瑜、代理检察员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敬松及其辩护人侯月君、徐炳正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延期审理建议书》,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次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恢复审理建议书》,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盛敬松携带菜刀,驾驶车牌号为豫N×××××小汽车搭载大嫂窦某、“阿龙”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清荣路段被害人沈某2(系盛敬松姐夫)的档口处,后三人下车。被告人盛敬松与被害人沈某2因家庭问题发生争执,沈某2持西瓜刀、盛敬松持菜刀相互对骂。经窦某、“阿龙”劝阻后,被告人盛敬松上车准备离开,被害人沈某2持西瓜刀朝盛敬松所驾小汽车的车头砍去,盛敬松随即驾车离开,被害人沈某2继续持刀在后面追赶,后经两名到场治安员劝阻并停在原地。这时,已经驾车离开现场的被告人盛敬松突然调头回来,将沈某2撞倒在清荣七街一号商铺卷闸处。后被告人盛敬松又再次驾车将沈某2撞入上述商铺内。被告人盛敬松将车倒出后,持菜刀下车继续砍被害人沈某2,随后被窦某拉开。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2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侦查机关在沈某2被害现场将被告人盛敬松抓获。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盛敬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盛敬松辩称沈某2不仅用西瓜刀砍他的车,还用刀砍他。其辩护人辩称:(1)盛敬松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2)被害人吸食毒品引发精神问题,殴打妻子、威胁家人、持刀追砍盛敬松,才使盛失控,被害人有重大过错。(3)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家属已谅解被告人,社会影响已降至最低。(4)盛敬松是初犯,是激愤犯罪,主观恶性较低,有悔罪表现。(5)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物证照片9张,内容为豫N×××××小汽车被刀砍划的痕迹、沈某2用于殴打盛某的电缆线、金属棍、沈某2殴打盛某造成门框破损的情况、带有刀痕、血迹的衣物等;提交物证2份,分别为电线1根、带有血迹的衣服1套。上述证据拟证实案发前沈某2殴打盛某的情况。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盛敬松驾驶车牌号为豫N×××××的小汽车搭载大嫂窦某、“阿龙”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清荣路段被害人沈某2(系盛敬松姐夫)的档口处,盛敬松与被害人沈某2因家庭问题发生争执,沈某2持西瓜刀、盛敬松持菜刀相互对骂。后被告人盛敬松上车准备离开,被害人沈某2持西瓜刀朝盛敬松的小汽车车头砍去,盛敬松随即驾车离开。沈某2挥刀追赶盛驾驶的车辆数米后停下,此时,盛敬松突然调转车头回来并撞向沈某2,将沈撞倒在清荣七街一号商铺卷闸处,后盛敬松再次驾车将沈某2撞入上述商铺内。盛敬松将车倒出后,持菜刀下车砍沈某2身体,被窦某拉开。随后,被告人盛敬松向到场的治安队员投案。经医生到场检查,确认沈某2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2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盛敬松、被害人沈某2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盛敬松主动向在场治安员投案的情况。3.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员依法调取现场监控视频。4.120电话及出车登记表:证实大良医院接到120通知后出车、返回、到案发地点处理的情况等。5.机动车信息资料:证实涉案车辆豫N×××××小汽车所有人为窦某及车辆信息等。6.情况说明及证明:证实(1)现场提取的6处血迹的具体位置。(2)由于到案发现场的民警有王志青、梁展行等多名民警,故在抓获经过上签名的是王志青与梁展行;吴显辉参加后期侦查工作,故在破案经过上签名的是王志青与吴显辉。(3)由于不清楚沈某1及盛某是否有亲友在顺德区,且盛某表示其租住的周边没有邻居,故无法向沈某2的其他亲友取证。(4)被告人盛敬松所指认截图的来源。(5)附案监控视频的来源情况。(6)在场人员“阿龙”仍在寻找中。(二)证人证言1.证人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第一份证言:沈某2因为怀疑其老婆盛某有外遇的事多次打电话威胁我,并说我如果不躲起来就让人砍我。为此,2014年12月2日14时30分许,盛敬松驾驶豫N×××××汽车搭乘我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去勒流清源市场的店铺找沈某2理论(后称当天去找沈某2,是因为之前答应沈如果有空就去帮他看店,顺便去跟他解释关于盛某的事并没有骗他)。双方见面后,盛敬松问沈某2为什么一次又一次威胁我,沈某2就骂我们和盛某,两人发生争执。后沈某2从店铺摆鞋子的桌子下拿了一把刀出来,威胁着要砍盛敬松和劝架的男子(即和我们一起来的那名男子),后沈某2砍了我们的车车头几下。盛敬松上车驾车离开,沈某2没有追上,后盛敬松掉转车头撞向沈,将沈撞到一家店的卷闸门边上,后盛又再次掉转车头撞沈某2,但我没有看清这次是否撞到了沈。盛敬松停车后,从车上拿出菜刀走到沈某2旁,我上前把他拉住。这时,有两名警务人员过来,盛敬松说人是他撞的,叫警务人员将他抓起来。第二份证言:盛敬松掉转车头回来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我和他朋友还没离开,他怕沈某2对我们不利,所以回来接我们。案发前两三年,沈某2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他吸毒后经常怀疑盛某有外遇,还因为幻想盛某的男子在我房间而搜我的房间,我在他们的住处见过几次沈某2打盛某,有一两次看到沈某2拿菜刀架在盛某脖子上。这一情况,盛敬松也见过。证人窦某通过照片辨认出盛敬松。2.证人廖某时(勒流裕源村治保会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2月2日14时30分左右,我在勒流裕源治保会上班时接到一名群众来电报案称勒流清源新住宅区百兴隆商场门口对开路段有人打架。我和何某驾驶摩托车去到清源住宅区清荣路七街一号路段时,看见一名男子右手持西瓜刀追砍一辆车牌号为豫N×××××的小汽车,何某立即驾车追上去并鸣笛警示。不久,小汽车司机掉转车头加速撞上该持刀男子(时速约50至60公里),该男子因躲避不及而被撞飞约2米高后跌倒在一间商铺门口。此时,司机再次调转车头加速往那名男子身上碾压过去(时速约40公里),将男子撞至仓库里。后男司机将车倒出,并下车持菜刀走进店铺内。过了10多秒,该司机从店铺内出来走至路中间,我和何某围上去不让他离开,该男子并没有走,后来被到场的警察带走。后医生到场救治时发现被撞的男子已死亡。证人廖某时辨认出盛敬松即驾车撞人的司机。3.证人何某(勒流裕源村治保会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与证人廖某时证言基本一致。证人何某辨认出盛敬松即驾车撞人的司机。4.证人吴某的证言:2014年12月2日14时30分左右,我在顺德区勒流街道清源清乐路石街10号清源水店突然听到很大的汽车声。我走出店外,看见一辆黑色小轿车将一名男子撞飞,被撞男子倒在旁边一间店铺的地上,而小轿车继续行驶。突然,小轿车调转车头再次撞向倒地男子,将他撞入商铺的闸门内。然后,司机手持菜刀从车上下来,走向被撞男子的倒地处。5.证人黄某的证言:2014年12月2日14时30分左右,我在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委会清荣路六街2巷大自然水坊店,看见一名男子持西瓜刀紧追一辆快速向清荣七街方向驶去的小汽车,边追边骂。该男子追至清荣七街一号商铺对开路段时,两名治安员驾驶摩托车赶到,并劝住该持刀男子。突然,上述小汽车调转车头加速撞向该男子,将该男子撞飞2米高倒在清荣七街一号商铺卷闸处,小汽车继续往裕源村市场方向行驶。我因为害怕跑上二楼,过了一会儿,我听到“砰”的一声巨响,像是撞到附近店铺卷闸的声音。后警察、救护车先后到场处理。6.证人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2月2日15时许,我接到弟媳妇窦某的电话,窦说我丈夫沈某2拿刀追砍我弟弟盛敬松,可能盛敬松怕沈某2会追砍窦某,就开着窦的小车将沈某2撞伤了。我得知这件事随即从河南商丘老家赶回顺德。我与沈某2关系一直很好,但案发前两三个月沈某2经常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怀疑我出轨,经常用拳头、皮带、电线打我,还曾用刀架在我脖子上,我们关系急剧变差。我于2014年11月29日回老家后,沈某2经常打电话恐吓我,也恐吓窦某说要杀窦某和盛敬松。我虽然没有把沈某2打我的事告诉盛敬松,但他看见过我的伤,对这些事应该是知道的。证人盛某指认、确认沈某2的尸体照片及其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7.证人沈某1的证言:被害人是我儿子沈某2。我知道沈某2死前与盛某闹矛盾,沈某2时有打盛某,盛敬松也因此与沈某2闹矛盾。8.证人郭某(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医院医生)的证言:2014年12月2日14时37分许,120中心通知大良医院出救护车到勒流街道裕源村清源市场附近抢救一名被小车撞倒的男子。我与护士卢焕英搭乘救护车到现场,看见一名男子侧身倒在一店铺门口,地上有许多血,店铺卷闸被撞烂。经检查,该男子已无生命特征,经过30分钟的抢救,我确认该男子已死亡。(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盛敬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前一段时间,我姐夫沈某2吸毒后经常怀疑我姐姐盛某有外遇,经常殴打我姐姐,还曾把刀架在她脖子上,所以我于案发前两三天把她送回老家。之后沈某2就经常到我家找我和家人,并对我们说一些狠话,此事已影响到我与家人的正常生活。2014年12月2日13时,沈某2打电话给我嫂子窦某,称要是窦某和我不离开顺德,就找人将我们砍死。后我驾驶豫N×××××小汽车,搭载窦某与“阿龙”到勒流清源市场找沈某2理论。我与沈某2没说几句话,他就从住处拿出一把长约1尺半的砍刀想砍我。我也拿出从出租屋内带来的菜刀,但被窦某制止,我又把刀放回车上。这时,沈某2拿砍刀冲向我,我立即上车,沈某2冲过来用刀砍了车顶和前挡风玻璃几下。随后,我开车离开,但沈某2依旧追着我的车想砍车。我开了约100米远,觉得非常生气,又害怕他继续报复我,就掉转车头开车把沈某2撞至一旁(没有刹车),后再次调转车头又撞了沈某2一次(但没撞上)。我停车后从车上拿出菜刀向沈某2的背部、大腿部位各砍了一刀,当时沈某2没有反抗。正好这时有两名治安队员到场,我就向他们投案。在庭审中的供述:我一共撞了沈某2两次。我掉转车头返回的目的是接窦某上车,我怕沈某2对她不利。我返回时看见沈某2依然挥刀想砍我的车,所以开车撞向他。后我又撞了他一次,还用刀砍他,是因为当时已经懵了。被告人盛敬松通过照片辨认出沈某2;指认案发地点,指认作案时驾驶的汽车、作案用的菜刀、沈某2所用的西瓜刀的照片,指认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四)鉴定意见1.顺公(司)鉴(法尸)字[2014]35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沈某2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顺公(司)鉴(DNA)字[2014]3691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盛敬松鞋上血迹、豫N×××××小汽车上的血迹1、2、3检出的STR分型结果与沈某2的肋软骨的STR分型结果一致;现场2号标识牌处的菜刀刀刃上擦拭物、2号标识牌处的菜刀刀柄上擦拭物、1号标识牌处的西瓜刀刀柄上擦拭物、豫N×××××小汽车上方向盘套上擦拭物均未检出有效的STR分型结果。3.顺公(司)鉴(DNA)字[2014]36911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经与顺公(司)鉴(DNA)字[2014]3691号鉴定书比对,现场血泊、现场血泊南侧地面上的血迹、豫N×××××小汽车的血迹4检出的STR分型结果均与沈某2的肋软骨的STR分型结果一致。4.顺公(司)鉴(化)字[2014]1306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心血检材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MDMA、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未检出乙醇成分。5.顺公(司)鉴(法活)字[2014]26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盛某所受损伤致其左眼挫伤、左颧面部皮下出血,已达轻微伤。(五)勘验、检查笔录佛公(顺)勘[2014]23339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裕源村清荣七街1号门口。清荣七街1号与东侧水泥路交叉路口地面有一把西瓜刀(1号标识牌处)。在清荣七街1号南墙上由西至东第一道卷闸门前停有一辆车牌为豫N×××××的小汽车,在汽车驾驶位车门上有三处划痕和一处凹陷。该汽车副驾位前挡风玻璃上有一处范围为80×80cm的凹陷破裂,在挡风玻璃下的车身引擎盖上有一处划痕,车头损坏(右侧车头部位凹陷破裂,右侧车头挡泥板脱落在右前轮上,左侧车头凹陷破裂),左侧车头挡泥板脱落,挡泥板上有大范围的血迹。地面有多道汽车轮胎印痕、瓷砖碎片、汽车塑料碎片。汽车左侧的地面上有多道汽车轮胎印痕(10号标识牌处)和一些瓷砖碎片(9号标识牌处),在汽车左后轮旁的地面上有一片汽车塑料碎片。在10号牌西侧的地面上有一片汽车塑料碎片(3号标识牌处)。在新六巷与清荣路交叉路口的地面上有一只蓝色左脚拖鞋(4号标识牌处)。在汽车右前轮南面1.8m处的地面上有一把菜刀(2号标识牌处)。在汽车车头旁的地面上有一片汽车塑料碎片(8号标识牌处),在8号标识牌东侧的地面上有一根竹竿,竹竿旁的地面上有一个汽车标志(12号标识牌处)。在12号标识牌北侧的地面上有一只蓝色右脚拖鞋(6号标识牌处)。在6号标识牌东侧的地面上有一片汽车塑料碎片(7号标识牌处)。卷闸门两侧部分门边脱离墙体,卷闸门内向凹陷,东侧门框有浅蓝色附着物(3号标识牌处),门下有1具男性尸体(5号标识牌处),尸体背部长袖圆领毛衣、右侧腿部牛仔裤上均有轮胎印痕。尸体下地面有一处血泊,血泊的范围为120cm×43cm,尸体脚南侧的地面上有一条汽车轮胎血印痕。现场提取到西瓜刀1把、菜刀1把、拖鞋2只、血迹6处、方向盘套1个。(六)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显示2014年12月2日14时34分许,一辆黑色小轿车行驶着出现在视频中离去,一男子手持长刀追赶了几步停下,两名治安员驾驶摩托车经过持刀男子身边后继续往前行驶。上述男子手持长刀站在原地,随即有一辆黑色小轿车冲过来,车头撞中该男子,该男子被撞飞到旁边卷闸门处,此时,该男子身体有轻微挣扎。之后上述小车再次撞击该男子,将该男子撞入卷闸门内。一名男子从小汽车驾驶位下车,手持菜刀冲进卷闸门对倒地男子砍了两下,后持刀男子被一名女子拉开。上述过程时长约2分钟。另查明,被害人沈某2的父母沈某1、刘素勤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盛敬松的责任,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该事实有沈某1、刘素勤出具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被告人盛敬松辩称沈某2用刀砍他。经查,现有证据证实沈某2与盛敬松发生争执后持西瓜刀砍过沈所驾车辆,不足以证实沈某2持刀直接砍盛敬松,故本院对此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盛敬松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物证照片9张、物证2件。经查,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均不规范,照片无法反映拍摄的时间、地点、拍摄人等情况,电线、衣服提取时间、地点、提取人等情况亦不明了,且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系沈某2殴打盛某所留的痕迹。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敬松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车撞击被害人、用菜刀砍被害人身体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敬松驾驶机动车两次撞击被害人,又用菜刀砍被害人身体,作案手段较残忍,但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沈某2对盛敬松的姐姐盛某有家暴行为,且盛敬胜有悔罪表现,被害人父母亦对盛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有悔罪表现、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经查,被害人沈某2平时对盛敬松的姐姐盛某有家暴行为,在与被告人盛敬松争吵时持刀出来并砍划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激化双方矛盾,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对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因据理不足,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二)、(四)、(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敬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卫玲代理审判员  陈海平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于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