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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王忠妍,宋祥平,李庆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116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风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41号。法定代表人:宋祥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四王村。法定代表人:周远深,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忠妍。被告:宋祥平。被告:李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王忠妍、宋祥平、李庆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王忠妍、宋祥平、李庆国银行存款人民币8546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圣罗娜国际木业(沈阳)有限公司、王忠妍、宋祥平、李庆国银行存款人民币8546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