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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韩佐轩与王能耳、王开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佐轩,王能耳,王开庆,何荣,何西全,武邦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韩佐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温从成,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能耳。被告:王开庆。被告:何荣。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潮,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西全。被告:武邦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佐轩与被告王能耳、王开庆、何荣、何西全、武邦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西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崇香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西全起诉的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佐轩撤回对被告何西全的起诉。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捷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