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韩佐轩与王能耳、王开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佐轩,王能耳,王开庆,何荣,何西全,武邦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639号原告:韩佐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温从成,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能耳。被告:王开庆。被告:何荣。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潮,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西全。被告:武邦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佐轩与被告王能耳、王开庆、何荣、何西全、武邦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西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崇香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西全起诉的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佐轩撤回对被告何西全的起诉。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捷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