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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6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触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感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168号原告重庆感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18-3。组织机构代码69393489-2法定代表人李振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英,重庆伟豪(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河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大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感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感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感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感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四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玉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