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莹、宁波华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华强、姜雅爱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第三人,原告,陈华强,姜雅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莹。委托代理人:何达松,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华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裴飞。一审被告:陈华强。一审被告:姜雅爱。再审申请人陈莹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华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陈华强、姜雅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商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莹以补充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陈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