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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赖跃雪与向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跃雪,向广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赖跃雪,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马义祥,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广义,男,回族,约60岁,农民,现住新疆,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跃雪诉被告向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跃雪于2015年10月29日以经本院调解被告向广义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跃雪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跃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舒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