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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菊青诉被告梁金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青,梁金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大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王菊青,女。被告梁金辉,男。原告王菊青诉被告梁金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桂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菊青、被告梁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菊青诉称,2008年原、被告之间自由恋爱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同年9月22曰补办了结婚证书。婚后于2008年5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为梁某某。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成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自从2015年正月购买了一辆大型半挂货车后,双方产生矛盾,被告要原告自行离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认为这样的夫妻生活再无生活下去的必要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梁家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晋B816**/晋BBY**挂大型半挂货车。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出1000元抚养费,没有共同财产,9万元债务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菊青与被告梁金辉于2008年自由恋爱开始同居生活,于2008年9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5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梁家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菊青要求离婚,被告梁金辉同意离婚;二、婚生子梁某某(2008年5月11日生)由原告王菊青抚养,被告梁金辉从2015年11月起每月付给原告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止;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双方再无任何纠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菊青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桂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