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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成某、张某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张某,白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离石区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1月3日主动到太原公安处吕梁火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离石区公安局上网追逃,2014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前门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16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白某。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离石区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9月25日被离石区公安局抓获后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离石区人民检察院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张某、白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一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张某、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成某、郝智红(已判决)利用担任山西川东水泥厂的过磅员的职务便利与张耀平(已判决),以多拉水泥少开票的方式,侵占山西川东水泥厂有限公司水泥120余吨,并分得赃款6000余元。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义居牌325水泥2009年9月价格为285元每吨,2010年9月价格为295元每吨,成某侵占水泥价值3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成某退还赃款24000元。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某伙同在山西川东水泥厂的过磅员郝智红(已判决),姚丽琴(已判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多拉水泥少开票的方式,侵占山西川东水泥厂有限公司水泥50余吨,分给郝智红赃款3000余元,姚丽琴2000余元。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义居牌时25水泥2008年9月价格为340元每吨,2009年9月价格为285元每吨,2010年9月价格为395元每吨,张某侵占水泥价值15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还赃款15000元。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白某伙同在山西川东水泥厂的过磅员高建花(已判决)、姚丽琴(已判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多拉水泥少开票的方式,侵占山西川东水泥厂有限公司水泥70余吨,分给高建花、姚丽琴每人3000余元。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义居牌水泥325水泥2009年9月价格为285元每吨,2010年9月价格为295元每吨,白某侵占水泥价值20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白某退还赃款14000元。三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成某、张某、白某的供述;2、同案郝智红、姚丽琴、高建花的供述;3、价格鉴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扣押、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山西川东水泥厂348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白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分别侵占山西川东水泥厂15000余元、203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成某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均有退赃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白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邓国平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