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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荣然与刘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然,刘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马荣然,农民。被执行人刘吉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荣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惠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惠民县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对此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进行了拍卖,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46727.71元,扣除被执行人车辆拍卖款12667.5元和申请人垫付的拍卖费400元外,被执行人还应履行34460.21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