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6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与雍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雍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297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雍秀华,女。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雍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雍秀华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雍秀华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小博 来源: